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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工程学院团校章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10 来源: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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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研究生处)团委、社区团工委:

南昌工程学院团校是由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的加强学校青年思想教育和综合素质的群众组织,为促进学校团校工作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使团校工作适应学校共青团改革发展的需要,学校团委制定了《南昌工程学院团校章程》。现将本章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共青团南昌工程学院委员会

2019年5月10日


南昌工程学院团校章程

南昌工程学院团校(以下简称‘团校’)是共青团南昌工程学院委员会的直属结构,是学校共青团强化青年思想引领、夯实基层组织建设,培养合格社会主义人才的主阵地。为了加强团校制度建设、促进团校作用发挥,使团校工作更加顺应学校共青团改革发展需要,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团校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学校团委指导,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团员青年的阵地,是加强学校共青团工作理论研究,强化团员青年思想教育、提升团干部能力素质,为党和学校事业发展培养青年骨干的政治学校。

团校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及《共青团南昌工程学院委员会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准确把握建设党在青年工作领域特色鲜明的政治学校这一根本定位,着眼学校团员青年工作全局,聚焦团抓好青年思想引领的主责主业,坚持以育人为中心,以团的思想政治教育为重点,面向学校团员青年特别是团学骨干针对性开展党的理论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党章党规教育、团史团情教育,引导全校团员青年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清历史使命、担当时代责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团的自身建设,增强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作用,全面提升团学骨干的能力素质,为新时代党的青年群众工作和学校共青团建设提供人才智力支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团校设校长一人,由学校团委书记兼任;设副校长一人,由分管组织工作的校团委副书记或组织宣传部部长兼任;设秘书长一人,由校团委副书记(学生)兼任。团校下设学员部、培训部、发展部,各部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一人,成员若干。
    第二条 工作职责

(一)综合部

1、负责起草、下发团校工作通知;

2、收集团校干部信息,制作名册;

3、组织团校工作会议,记录会议内容;

4、负责团校工作档案的保存、管理;

5、负责学员结业后的关系联络及发展情况跟踪调查;

(二)学员部

1、根据培训安排,开展学员招收工作;

2、对申请参加团校学习的同学条件进行审核,确定培训学员名单;

3、制作培训相关表格,建立团校学员档案;

4、负责团校学员课堂考勤及结业考核;

5、根据结业考核结果,制作并下发结业名单、结业证书;

(三)培训部

1、根据团校工作计划及培训安排,制定授课计划和工作方案;

2、根据课程安排联系授课教师,保持与授课教师的沟通联络;

3、安排培训会场,做好会场布置,准备培训所需设施、设备;

4、培训班各类教学材料的整理、归档;

5、负责培训班的结业考试及试卷批改;

6、做好团员、入党积极分子接受党的理论教育培训相关工作。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三条 会议制度

(一)团校实行议事会议和月度例会制度,由团校校长负责召集;

(二)议事会议由团校各部门主要学生干部参加,月度例会由团校全体学生干部参加,并根据会议内容联系相关团学组织安排学生干部参加;

(三)议事会议主要讨论团校年度工作计划、培训安排、干部考核等事项;月度例会主要讨论工作安排、培训小结、听取意见等事项;

(四)会议内容由综合部学生干部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条 档案管理

(一)团校档案包括学员档案、干部名册、教学资料、工作计划及总结、文件通知、工作记录等;

(二)档案作为团校工作的重要记录,实行专人专柜保管,由学员部负责管理,建立档案管理台账,并在学生干部换届时进行统一移交。

第四章 团校教师与学员

第五条 教师队伍

(一)团校建立授课讲师库,聘请学校党务、团务工作者,专业教师,优秀团学干部担任团校讲师,并根据授课内容的需要,聘请学校党政领导,校外专家学者,优秀青年工作者担任授课教师;

(二)团校讲师应积极引导团员青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帮助团员青年理解马克思主义理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重要思想的深刻内涵,了解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发展历史,提高团员青年运用所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团校为讲师团成员颁发聘书,参照学校同类课程教学标准计发课酬。

第六条 学员条件

 取得学校正式学籍,符合以下条件的团员青年均可申请参加团校培训:

(一)思想端正,作风优良,拥护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二)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组织和活动;

(三)组织纪律性强,遵守团组织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四)有进取心,学习刻苦,成绩良好,无重新学习的课程;

(五)团结同学,有集体荣誉感,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第七条 学员招收

团校培训班根据培训范围及内容,以团组织推荐、团员青年自荐、团校指定范围相结合的方式招收学员:

(一)团校根据培训计划、对象范围向学校各级团学组织分配推荐名额;

(二)团学组织根据分配名额,经过民主评议,确定推荐学员名单;

(三)未在基层团组织推荐范围的团员青年经基层团组织审核同意后可直接向团校申请参加培训;

(四)团校结合培训对象范围、学员数量和结构要求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参加培训学员名单;

(五)培训班对参训学员有特殊要求的,团校将根据需要指定学员范围及名单。

第八条 学员的权利

(一)参加团校组织的各种理论学习、培训交流、实践锻炼等活动,接受团组织的教育和培训;

(二)监督团校各项工作开展,对团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三)学习表现突出或为团校做出贡献,有受到表彰奖励的权利;

(四)对团校的奖励或处分有异议者,有申辩的权利,其他学员有为其作证的权利;

(五)退出团校的权利。

第九条 学员的义务

(一)遵守团校规章制度,服从团校工作决议;

(二)积极参加团校培训各环节学习活动,不能按时参加者,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三)认真完成团校学习任务及分配的工作,反映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和信息;

(四)自觉维护团校形象,团结同学、尊敬师长;

(五)定期向团校汇报学习心得和思想认识。

第五章 团校培训

第十条 团校开设的培训主要包括团课教育、团干培训、大学生骨干培训班等,并结合工作需要,开设专题理论、业务培训班。每期培训班学时不少于8个。

第十一条 团校培训以理论教学和实践活动相结合、专家授课与自学交流相结合,通过讲座报告、座谈交流、演讲辩论、实践调查、志愿服务、素质拓展、主题团日活动等活动形式,拓展教育渠道、丰富教育内容、提高教育效果。

第十二条 培训内容

(一)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党的重要理论知识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学习党史党章、团史团章、校史校情;

(三)学习共青团基本理论、团务知识以及工作方法;

(四)学习与青年思想教育相关的国内外时事;

(五)培养团员青年主动担当、敢于挑战、团队协作、服务奉献的精神;

(六)提升符合青年成长需要的组织管理、人际交往、工作作风、思想方式等方面能力素质。

第六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 考勤制度

(一)学员提前10分钟到达指定教室,按秩序进入教室就坐;

(二)学员无法参加培训或课程学习,应出具情况说明由推荐团学组织指导老师签字、盖章后,提前交予团校;

(三)学习期间不得迟到、早退和旷课;

(四)学员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不交头接耳,不大声喧哗,手机调至关机或静音状态,保持教室安静,不使用手机;

(五)学员参加培训各项学习活动要自觉、规范佩戴团徽。

(六)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员资格,并给予团内处分:

1、不遵守教学秩序,公开顶撞教师、扰乱课堂;

2、学员找人代课或代他人签(点)到;

3、参加结业考试,有舞弊行为;

4、有其他情节较严重的违纪现象。

第十四条 结业考核

(一)结业考核形式分为心得体会、结业论文、集中考试、能力测评等;

(二)考核总分数构成为:平时考勤及课堂表现占总成绩的30%、结业考试成绩占70%;

(三)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直接认定考核不合格:

1、无故旷课一次以上(含一次);

2、因私请假两次以上(含两次)或请假超过团校课程学时三分之一(含);

3、迟到或早退两次以上(含两次);

4、未按时完成、上交课程作业、学习笔记或心得体会;

第七章 培训认定

第十五条 团校对结业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结业证书,证书纳入团员档案管理。学员可凭结业证书认定素质拓展学分。

第十六条 未结业的学员原则上要参加团校举办的下一期同类培训班,被取消学员资格的团员青年不能参评本学年团内各项评优评先及推优。

第十七条 团校可根据培训实际情况,对在培训期间表现优秀的学员评定“优秀学员”并颁发荣誉证书。每期培训班“优秀学员”比例不超过学员人数的15%。申请评定“优秀学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团校总评成绩排名达到参训学员人数前10%;

(二)出勤率达到100%;

(三)培训期间积极参与教学活动,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四)能够协助团校做好培训管理服务或为团校工作提供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

第十八条 参加过团校培训且结业的学员,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等团内评优评先表彰中予以优先考虑;需担任校、院两级团学组织主要学生干部的原则上应持有团校结业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共青团南昌工程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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